四個來源和四個學派

伊斯蘭自稱包羅萬象

  • 「伊斯蘭不滿足於只宣講寬泛的原則…它是一套完整的生活準則。」

哈利法•阿卜杜勒•哈基姆(Khalifa Abdul Hakim),《伊斯蘭意識形態》(Islamic Ideology,(拉合爾:伊斯蘭文化研究所,1961年,第3版),十一章。

  • 「伊斯蘭是一種完整的生活方式。它是涵蓋人類活動所有領域的綜合性指導。」

吳拉姆•薩瓦爾(Ghulam Sarwar)《伊斯蘭:信仰和教導》(Islam: Beliefs and Teachings)(倫敦:穆斯林教育信託,1980),第13頁

這五個類別的例子

哈乃斐學派

  • 根據艾布哈尼法(Abu Hanifa)(卒於767年)在伊拉克的教導。

  • 強調理性和類比,並且有著相當自由化的古蘭經的解釋方式。

  • 它允許穆斯林男子娶猶太人或基督徒。

  • 週五祈禱的法定人數是至少3名穆斯林男子。

  • 這個教派在土耳其和亞洲,特別是印度和巴基斯坦最為強大。

 

特定的哈乃斐裁決

  • 根據先知穆罕默德的聖訓,吃一些非魚類的海鮮是被禁止的或者不受歡迎的:「兩種死肉和兩種血已被合法化供你食用(沒有被屠宰的):魚和蝗蟲,肝臟和脾臟。」(艾哈邁德(Ahmed)和伊本•馬扎(Ibn Majah)記錄)。

  • 除朝覲外,每一次禮拜(salah)(每天5次的祈禱)都需要在固定的時間內進行。(一些非哈乃斐派的學者允許正在旅行的人為了方便而調整特定的祈禱時間)。

  • asr祈禱時間的開始(和zhur祈禱時間的結束)比其他學派晚(大概是當陰影長度是其物體本身的兩倍)。

  • 第六次每日禱告稱為witr,是強制的義務行為(wajib)/必需的(但與五次每日禱告的義務等級不同)。

  • 艾布哈尼法堅持認為,「酒」(棗子或葡萄的發酵汁)是絕對禁止的。但他認為喝少量不致醉的其他酒精飲料是被允許的(如蜂蜜或穀物製成的)。後來,哈乃斐學派的學者們傾向於規定,禁止所有的酒精飲料,無論其來源如何。

  • 流血會破壞一個人的小淨(wudu)。

  • 僅僅是觸碰異性並不會破壞一個人的小淨。

 

馬立克學派

  • 以馬利克•伊本•阿納斯(Malik ibn Anas)(卒於795年)的教導為基礎,來自麥地那

  • 在很大程度上以聖訓為基礎

  • 週五祈禱的法定人數是至少12名穆斯林男子

  • 這個教派在北非和西非、上埃及和蘇丹最為強大

  • 有15%的穆斯林追隨

 

特定的馬立克學派祈禱儀式

  • Qiyām(祈禱時的站立位置)—在禱告過程中將兩手放置身體兩側搖晃懸掛。

  • 在站立和坐著祈禱的時候,直視前方(即毫不誇張地「面朝」天房(Ka‘bah),而不是向下看著俯伏跪拜的地方。

  • 在強制的義務禱告中沒有在Fātiḥah(法諦海哈)之前背誦任何懇求禱告(在背誦Fātiḥah之前,背誦Bismillah「奉至仁至慈的真主之名」)。

  • Tashahhud—將右手的拳頭轉向一側(這樣最小的手指就可以觸碰到大腿),然後將右手的食指從一邊移到另一邊。

  • Taslīm—結束時只說一次Taslīm(「al-salāmu ‘alaykum」,同時頭轉向右側);在其他madhhabs中,很常見的是說taslīm兩次,一次朝向你的右肩,一次向左肩。

  • Qunūt(特殊的祈禱)是只在早上禱告時才能背誦的。[3]

 

沙斐儀學派 شافعي

  • 沙斐儀(Al-Shafi)(卒於820年),來自埃及,

  • 強調協商一致意見和社群在其宗教領袖領導下的權利。

  • 穆斯林和非穆斯林不允許通婚。

  • 週五祈禱的法定人數是至少40名穆斯林男子。

  • 這個教派在下埃及、阿拉伯半島的西部和南部、東非和印尼最為強大

  • 有29%的穆斯林追隨

 

特定的沙斐儀學派祈禱儀式

  • 說「真主更大」(Allah Akbar)的時候,舉起雙手平行於耳垂。

  • Al-Qayyam(站立)—雙手疊放在胸口之下。

  • 跪前先把手舉起來

  • Tashahhud—當背誦清真言(shahada)的時候,沙斐儀派的人將他們的右手食指舉起,並保持它一直舉起,直到祝安詞(Tasleem)。

  • 祝安詞(Tasleem)(說「Assalam alaykum」)被認為是必不可少的

  • Salat-ul-Witr—沙斐儀派的人連續禱告兩個一拜(rak‘at),履行清真言,一個一拜分別履行。

  • 在晨禮(Fajr)的第二個rakah中,在Ruku’之後要背誦Dua‘ Qunoot,在Dua過程中雙手要舉起。雖然在沙斐儀派中少數人的意見是在Witr的最後一拜中背誦Dua‘ Qunoot,同時雙手舉起,而不是在Fajr。

 

罕百里學派

  • 由艾哈邁德•伊本•罕百里(Ahmed Ibn Hanbal)(卒於855年)在伊拉克建立。

  • 最小和最保守的學派。

  • 它導致了薩拉菲(Salafi,原教主義)運動,以及伊本•阿布德•瓦哈比(Ibn Abd-al-Wahhab)的瓦哈比運動,瓦哈比拒絕遵循(taqlid)模仿四所遜尼派學派的創始人。

  • 週五祈禱的法定人數是至少40名穆斯林男子。

  • 這個教派拒絕超越古蘭經和遜奈字面文本的創新,只在阿拉伯中部有信士追隨。

  • 罕百里學派裁決: http://mac.abc.se/home/onesr/h/index.html

 

 

一個罕百里學派的裁決

  • 問題:可以請你告訴我有關巴勒斯坦兄弟在實施自殺行動時引爆自己的法律判決。是否允許稱這樣的行動是(自殺)或(殉道)?

  • 回答:這樣的行動是(殉道)。這不是自殺行動。兩者的區別在於,自殺者尋求死亡的目的是殺死自己,結束自己的生命;而尋求殉道的人的目標是—通過他的行動他要殺死敵人,而他的死亡僅僅是他為了實現這個目標而尋求的一條道路。

資料來源:http://mac.abc.se/home/onesr/h/268.html

Fatwas(法特瓦)=個別的裁決

(法令,教法學家通過獨立判斷對法律 疑難問題發表的個別的正式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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