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離婚

離婚,法學派字眼是「廢除婚約」[1],只有男人可提出離婚。早在穆罕默德以前,阿拉伯半島已有離婚,指最終的、立刻地解除婚約;然而古蘭經卻為當時人引進新規例。[2]

據伊斯蘭法學文獻,有關離婚的條例可總結如下:只有男人有權提出離婚,且不必給予理由。[3]但也有認為此舉可憎的,尤其哈乃斐學派禁止。古蘭經支持離婚的理據源於兩節經文:「休妻是兩次,此後應當以善意挽留(她們),或以優禮解放(她們)。」(古蘭經2:229)又「先知啊,當你們休妻的時候,你們應當在她們的時期內(譯按:一譯待婚期)休她們。」(古蘭經65:1)聖訓也有容許離婚的例子,阿卜杜拉‧伊本‧歐麥爾(Abdullah Ibn 'Umar)說,他曾在妻子來月經時休妻,當時真主使者仍然在世;歐麥爾‧伊本‧卡塔卜('Umar Ibn al-Khattab)去請教真主使者,他說:「叫他[你的兒子]留住妻子,直至她乾淨了,到下次來月經又再乾淨了,再作決定。到時候如果他想留住他,可以這樣做;但仍想休妻,就休掉,以免再次和她行房。這就是真主所說的、婦女的時期(待婚期)。」[4]

哈乃斐學派則認為,離婚方式有優、良、劣三種(以馬上生效者為劣)。人在妻子乾淨的時候宣佈休妻一次,並自妻子上次來月經後一直沒有行房,但後來又想再娶她,此為優。人在妻子首次、二次及第三次月經乾淨後,分別三次宣佈休妻,期間再沒有行房,此為良。而最劣等的方式,是在妻子來經時一連三次宣佈休妻。[5]休自由女,必須三次宣佈休妻;休奴婢則宣佈兩次即可。但劣等休妻方式仍是容許的。[6]

休妻不必寫休書或正式禱告,男人只要說:「我要休你」,或「你已經被休了」就成立。丈夫若說:「你被休了,從這裡直到敘利亞」,則仍可反悔。他若說:「我要在麥加休你」,則離婚在全世界所有國家都生效。丈夫若說:「我娶你之前已經休了你」,則等於沒宣佈休妻;然而他若說:「我不休你(或「在我休你之前」,或「我還沒有休你」),你也已經被休了」,而妻子默不作聲的話,休妻就生效了。但如果他說:「除非我不休你,否則你被休了」,「如果我沒有休過你,你就是被休的」,那麼妻子到死也不會被休。[7]法學家都同意,不僅丈夫宣佈即能休妻,寫休書也可。[8]丈夫要是說:「你的待婚期開始了」,「潔淨你的子宮吧」,或者「第一次」,即等於首次宣佈休妻,法學家對此有詳盡解釋。[9]人若只一次宣佈休妻,在待婚期內可以未得妻子同意就要回她,只要說:「我回到你那裡去了」或「我留住你」[10] 就行。在穆罕默德時代,似乎曾有人濫用這要回妻子的條例:有人休妻後,在待婚期內要回妻子,然後又宣佈休妻,以強迫她交出丈夫送的聘禮,這令穆罕默德不得不改例,因此現在古蘭經說:「當你們休妻,而她們待婚滿期的時候,你們當以善意挽留她們,或以優禮解放她們;不要為妨害她們而加以挽留,以便你們侵害她們。誰做了這件事,誰確已自欺了。你們不要把真主的跡象當做笑柄…你們當敬畏真主,當知道真主對於萬物是全知的。」(古蘭經2:231)又「如果他休了她,那末,她以後不可以做他的妻子,直到她嫁給其他的男人。」(古蘭經2:230)為證實此判斷,聖訓載:里法阿(Rifa'ah)的妻對真主使者說:「里法阿發出最後宣佈休了我,之後阿布杜、拉哈曼('Abd al-Rahman)娶我,但他所有的[指新任丈夫的陰莖]就像衣嘗的緄帶[般細小,指他性無能]。」真主使者說:「難道你想再嫁里法阿嗎?」她說是的。但先知說:「不行,你必須先和他[拉哈曼]行房,他才可以再娶你。」[11]

荷蘭東方學者朱彥博(Juynboll)說,穆罕默德之所以提出「直至她嫁給其他的男人[才再以再嫁前夫]」,是讓婦女在離婚期間有個住處。[12]

所有學派的法學者均認為,男人休妻不必提理由,[13]但有現代作者與學者持相反論調。薩本尼(Al-Sabuni)說:「若夫妻復和不果,離婚則難免。但離婚的必要理由之一,是丈夫懷疑妻子不忠。舉例說,丈夫若懷疑妻子欺騙他[指偷漢子],他還會留她,容她毀掉孩子、毀掉自己一生嗎?或是應該休她?還有其他離婚的理由,如性無能,或令夫婦間無法行房的疾患,其中一方患傳染病,或類似理由。真主至大,誦讚真主,他在律法裡命令,應在妻子兩次經期潔淨後分別兩次宣佈休妻,一如神聖傳統所示。丈夫若想留住妻子,可以這樣做;若仍想休妻的話,就可最後宣佈離婚。若經過詳細考慮、經歷過漫長痛苦,又為了家庭和雙方的好處,夫婦就應該分開。」[14]穆斯林作者喜歡誇伊斯蘭法容許離婚,還有種種關於離婚的判斷;他們說基督教及其人為律法禁止離婚,除非其中一方姦淫,令離婚幾達不可能,指這有違人性。[15]

且以阿嘎德(al-Aqqad)的話總結本章:「古蘭經的聖律涉及神聖與世俗兩方面生活,但在宗教的神聖性面前,婚姻的社會性、及兩性關係的益處應該除掉,因此敬拜真主應先於配偶的意願。」[16]

[1] Ibn Abidin,2:415;al-Mughni,8:234。

[2] "Talaq",Shorter Encyclopaedia of Islam(萊登:E. J. Brill,1974)。

[3] al-Ikhtiyar,3:182。

[4] al-Bukhari,Talaq 1-9,Ahkam,13;Muslim,Talaq 44,Radha` 67-70,73;Abu Dawud,Nikah 4,Talaq 1-5;Ibn Maja,Talaq 2;al-Darimi,Wudhu' 93,Talaq 1;al-Muwatta',Talaq 53;Ahmad Ibn Hanbal,2:62,63,81;3:82,62,87。

[5] al-Ikhtiyar,3:162-175。

[6] 同上3:178。

[7] 同上3:182-183。

[8] 同上3:189;al-Jaziri,4:321;al-Mughni,8:272。

[9] 比較Al-Jaziri,4:322-332。

[10] al-Ikhtiyar,3:190-191。

[11] al-Bukhari,Talaq 3,7,37;Abu Dawud,Talaq 49;al-Nasa'i,Talaq 9;Ibn Maja,Talaq 32;al-Muwatta',Nikah 17-18;Ahmad Ibn Hanbal,1:214;2:25,85;6:42,96,193。

[12] W. Juynboll,頁229。

[13] al-Jaziri,4:280。

[14] al-Sabuni,1:344,also Mahmud Shaltut,al-Islam `aqida wa Shari`a,頁172。

[15] al-Aqqad,al-Mar'a fi al-Qur'an,頁103ff。

[16] 同上,頁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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