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蓋頭

儘管戴蓋頭在當今伊斯蘭並歐洲世界裡皆造成問題,然而從歷史角度看,古蘭經與穆罕默德其並未將這個做法定為婦女義務。[1]肯定的是,最初提出戴蓋頭,是用以識別自由女,以免別人以為是女奴對她動手動腳。[2]阿拉伯語「蓋語」指「遮蓋,或分隔兩物、擋開別物之事」。[3]

穆斯林常引兩節古蘭經文證明婦女戴蓋頭是義務,最常用的經節為:「你對信女們說,叫她們降低視線,遮蔽下身,莫露出首飾,除非自然露出的,叫她們用面紗遮住胸膛,莫露出首飾,除非對她們的丈夫,或她們的父親,或她們的丈夫的父親,或她們的兒子,或她們的丈夫的兒子,或她們的兄弟,或她們的弟兄的兒子,或她們的姐妹的兒子,或她們的女僕,或她們的奴婢,或無性欲的男僕,或不懂婦女之事的兒童;叫她們不要用力踏足,使人得知她們所隱藏的首飾。信士們啊!你們應全體向真主悔罪,以便你們成功。」(古蘭經24:31)據說此節經文降示的時候,是當穆西德(Murshid)的女兒阿詩瑪(Asma')在哈里特族(Haritha)的某地時,因當地婦女出外不多穿衣服,常露出腳鐲、頭髮,袒胸露乳,阿詩瑪看見就說:「這多難看!」這時真主即降示:「你對信女們說…」[4]也有說經文降示背景,乃從阿里‧伊本‧阿比‧塔里卜('Ali Ibn Abi Talib)敘述的這故事:真主使者在世時,某天一名男子經過麥地那街上,他看著某女子,女子回看他,魔鬼在他倆旁耳語,二人對看,喜歡對方了。男子一直靠牆邊走,邊走邊看那名女子,忽然碰到牆,鼻子也破了。他說:「奉真主之名,我要將這事告訴真主使者,然後才把血漬洗掉。」他就去跟先知講,先知說:「這是懲罰你的罪的。」這時真主降示:「你對信女們說…」。[5]

此節的關鍵詞是「露出」,其實指陰部。字根源於'ar,意為羞恥,因為讓人看見私處是羞恥的事;一般會以「露出 / 裸露」婉稱婦女。其實還有另一個字形容,就是阿拉伯語'awra',意思是「一個粗鄙的字」。[6]穆罕默德曾說:「婦女不應看[另一名]婦女的裸露,男子也不應看[另一名]男子的裸露。」阿伊沙('A'isha)說:「我從沒看過真主使者的私處。」[7]學者將男女裸露分為四類:

一,男不看男;二,女不看女;三,女不看男;四,男不看女。[8]

男不看男的部分,在臍以下膝以上,其他部分都可以看。穆罕默德說:「男人不應看其他男人的裸露,女人也不應看其他女人的裸露。」[9]大多數法學家都同意,男人的裸露在臍以下膝以上,這是許多聖訓都提及的。儘管馬立克(Malik)說:「大腿不算裸露」,但大多數法學家不同意,並舉朱爾胡德‧阿司蘭米(Jurhud al-Aslami)的傳統為證,他說:『真主使者來我們這裡坐,當時我光著大腿,他說:「你豈不知道大腿是裸露嗎?」』[10]另一則傳統說:「不要露出大腿,也不要看別人的大腿,無論活人死人。」[11]

女不看女的部分,與男不看男的部分一樣,即臍以下膝以上,其他部分都可以看。齊米與不信道的女人則另作別論,這個以後再談。

女不看男的裸露,則需要仔細解釋。男人若是女人的親屬maharim,如父親、兄弟、叔伯或母舅,女不看男的裸露就在臍以下膝以上;「陌生人」情況也相仿。但也有另一個意見說,男子全身都算裸露,女子不可以看。一如男不可以看女,女也不可以看男。第一種看法較為人接受。至於夫婦之間,則沒所謂裸露,因為真主說:「除非對他們的妻子或女奴,因為他們的心不是受譴責的。」[12]

至於男不看女的部分,據最可靠意見-即罕百里與沙斐儀派的說法,女子全身都算裸露。阿默德‧伊本‧罕百里(Ahmad Ibn Hanbal)曾說:「女子全身都算裸露,包括指甲。」[13]

馬立克與阿布‧哈乃斐(Abu Hanifa)則認為,女子身體算裸露,臉和手掌不算。兩種說法各有證據,後面再談。

雖然哈乃斐派與馬立克派認為臉和手掌不算裸露,[14]罕百里派與沙斐儀派卻引古蘭經、順納,並日常做法支持己見。[15]四個學派(madshab)兩種分歧現在主要關乎露出首飾(zina)的理解問題。

首飾包括兩種-天然的與後添的。[16]臉是天然裝飾一部分(這裡應將zina譯作美貌),是美貌並且是試探、引誘之源。至於後添的首飾,則指衣裳、化妝品、女性打扮的首飾。此派引古蘭經與聖訓支持,認為男人不應看女人的臉,以免誘惑,因為臉的誘惑大於腳、腿,或頭髮。既然大家都同意不可看女人的頭髮、腳和腿,就更不應看她的臉,因那是美貌與試探之源,正是危險所在。[17]

現在我們來看看學者與法學家對「蓋頭」的看法。泰伯里(Al-Tabari)在經注裡提到一個故事,是伊本‧西連(Ibn Sirin)敘述的:『我曾問烏拜達‧薩爾曼尼('Ubaida al-Salmani)「用外衣蒙著自己的身體」一句的解釋,他拿起平時用的布料遮蓋自己,把頭都蓋住,直至眼簾,然後把臉也包起來,只餘左眼。』伊本‧阿巴斯(Ibn Abbas)也說過類似故事。[18]薩本尼(al-Sabuni)曾提到戴蓋頭應符合九項準則:

  1. 必須遮蓋全身,才符合真主的聖言「用外衣蒙著自己的身體」。外衣指長而寬的衣服,能遮蔽全身的。

  2. 衣料必須厚,不能太薄,因為目的是為遮蔽。未能遮蔽,即不算外衣,必須能擋住目光、叫人看不見的才算。阿伊莎說:「阿布‧百克爾(Abu Bakr)的女兒阿詩瑪一次穿著薄衣見真主使者,真主使者馬上不看她。」[19]

  3. 衣料不應有裝飾,或顏色太鮮艷,不應吸引目光。正如經文說,「莫露出首飾,除非是自然露出的」。所謂「自然露出」的意思,是不經意地露出。因此如果衣料本身奪目,就不應該穿,否則就不是「遮蔽」了,因為遮蔽的作用是令陌生人看不見裝飾。

  4. 衣服必須寬鬆,不應是緊的,以免顯現體態,突顯裸露之處,或具誘惑性的身段。真主使者說:「在天園裡看不見的人有兩種-用牛尾般粗的鞭子打人的男子,和穿了衣服尤如沒穿,騷首弄姿、頭像駱駝搖頭般的女子,他們都不能進天園,也找不著吹進天園的風向,這風對他們來說太遙遠。」另一則傳統說:「這風對他們來說有五百年久遠。」[20]

「穿了衣服尤如沒穿」的意思,指雖然有穿衣,但衣服卻未能遮蔽身體或裸露之處。穿衣既為蔽體,若不能達此目的,則有如沒穿。「騷首弄姿」,指裝出誘人姿勢媚惑男人的心。「頭像駱駝」,指額前有留海,有如駱駝頂上的毛髮。這個形容詞是先知神蹟之一。

  1. 衣服不應有香味,以免引誘男性。先知曾說:「只消看一眼就算犯姦淫,女人如果塗香水然後走進男人堆,她就算為這個[指妓女]。」[21]另一則傳統說,女人若塗香水再走進人群,希望別人聞到她的香氣,她就是[被看為]妓女。

穆薩‧伊本‧耶薩爾(Musa Ibn Yasar)說:一名女子在阿布‧胡萊賴(Abu Huraira)身邊走過,她香氣四溢,他問她:「你要到哪兒去?」她說:「上清真寺。」他說:「你塗香水了嗎?」她說:「是的。」他說:「回家去洗掉吧,我曾聽真主使者說:『真主不接受婦女塗香水然後上清真寺禱告,除非她回家把香水洗掉。』」[22]

  1. 女子不應穿得像男子,男子也不能作女服。阿布‧胡萊賴說:「先知咒詛作女服的男子,作男服的女子。」聖訓說:「先知咒詛作女裝的男子,作男裝的女子。」這是指女性著男服,作男性打扮而言。[23]

以戴蓋頭為合法裝扮,此法今天依然生效。今天法學家與伊斯蘭作者更是千方萬計,為蓋頭提出種種理據。伊斯蘭思想家都相信,若要正社會綱紀,必須婦女戴蓋頭,[24]以免男人受引誘。[24]背後的邏輯是,婦女是誘惑與邪惡之源,「可憐」的男人成了受害者。此惡從男人遇見女人的一刻就生出來,所以必須斬草除根。憎恨婦女的穆斯塔法‧加拉耶尼(Mustafa al-Galayani)認為「當今世代邪惡與腐敗益增」,[25]證明他合該呼籲婦女戴蓋頭。他說,「蓋頭是必須的,因為百人中沒有二十人說話像個人」[26]。婦女戴蓋頭可杜絕誘惑,保社會綱紀,杜絕家庭危機的責任因而落在婦女身上。薩本尼說:「所有有識之士都同意,所謂的『婚姻危機』皆因婦女失德,或有失莊重;年青男子很容易就滿足慾望,都不用結婚了。他們覺得不需要婚姻,此乃國家崩頹之端。一切婚外性關係與破碎家庭,都是婦女炫耀美貌此可鄙行為之結果。」[27]

這裡,我們且問認同薩本尼看法的穆斯林,將誘惑、家庭危機等問題全怪到婦女頭上,聲稱說伊斯蘭要求戴蓋頭為保婦女貞節、品德、名譽,以免意志力薄弱、滿心淫念的男人虎視眈眈,這說法合理嗎?

[1] Rudi Paret,Zur Frauenfrage,頁37f,Snouck Hurgronje,Bijdragen tot de Taal- en Volkenkunde van Nederlandsch-India(波恩-萊比錫,1923),1:305-7。

[2] 古蘭經33:59提到:「先知啊!你應當對你的妻子、你的女兒和信士們的婦女說:她們應當用外衣蒙著自己身體,這樣做最容易使人認識她們,而不受侵犯。真主是至赦的,是至慈的。」經文降示背景參伊本‧卡耶姆‧朱哲(Ibn al-Qayyim al-Jawzi)的Zad al-masir 6:422;薩本尼2:377。另常徵引以證婦女必須戴蓋頭的經文為古蘭經33:32,53。荷蘭東方學者司諾克‧許朗葉(Snouck Hurgronje)說,引此兩節經文證明婦女必須戴蓋頭,幾近不可能,因古蘭經33:32及53僅論及穆罕默德眾妻,非以約束所有婦女。再者,古蘭經33:53意思含糊,根本沒說清應否遮蓋臉和手。儘管答案是不必遮蓋,但戴蓋頭的習俗在伊斯蘭社會已根深蒂固,法學家著作都認為此乃宗教義務,此現象自有其端。參Mansour Fahmi,La Condition de la Femme dans la Tradition et l'Évolution de l'Islamisme(巴黎,1913),頁49-81;Rudi Paret,Zur Frauenfrage,頁37f。阿卡德(Al-Aqqad)也認為上述兩節經文只論及先知眾妻,而伊斯蘭要求婦女戴蓋頭,不代表將她們排除在公共生活之外。可惜阿卡德並未解釋「戴蓋頭」的含義。他又為此做法被視為伊斯蘭獨有習俗而抱不平,其實羅馬人也有此習慣,新舊約聖經常提及蒙頭。Abbas Mahmud al-Aqqad,al-Mar'a fi al-Islam,頁67,72。

[3] Lisan al-Arab,(貝魯特,1955)1:296ff。

[4] Ibn Kathir,3:293-294。

[5] al-Suyuti,al-Durr al-manthur,5:40;al-Sabuni,2:148。

[6] al-Raghib al-Isfahani,Mu`jam mufradat alfaz al-Qur'an,編輯Nadim al-Mar`ashli,(貝魯特,n.d.) 頁365。

[7] Muslim,Haidh 7;al-Tirmidsi,Adab,38;Ibn Maja,Tihara 137;Ahmad Ibn Hanbal,3:63。

[8] al-Sabuni,2:154。

[9] 參注7。

[10] Abu Dawud,Hamam 1;Ahmad Ibn Hanbal,3:478。

[11] Abu Dawud,Jana'iz 7;Ahmad Ibn Hanbal,1:146。有其他傳統指大腿算裸露,參al-Tirmidsi,Adab 40;al-Darimi,Isti'dsan 22。

[12] Sura al-Mu'minun 23:6。

[13] 薩本尼引述朱哲Zad al-ma`ad 6:31同樣段落(2:153)。

[14] al-Sabuni,2:154。

[15] 同上,2:155。

[16] 同上,2:155。

[17] 同上,2:156。

[18] al-Tabari,22:46。

[19] Abu Dawud,Libas 31;al-Tirmidsi,Fitan 47。

[20] Muslim,Libas 125,Janna 52;Ahmad Ibn Hanbal,2:223,356。

[21] Abu Dawud,Tarajjul 7;al-Tirmidsi,Adab 35;al-Nasa'i,Zina 35;al-Darimi,Isti'dsan 18;Ahmad Ibn Hanbal,4:400,414,418。

[22] Ibn Maja,Fitan 19。

[23] al-Sabuni,2:357ff。

[24] Fi Zilal al-Qur'an 6:92。

[25] 同上,6:93。

[26] Mustafa Ghalyani,Nazarat fi kitab al-Sufur wa al-hijab(貝魯特,1928),頁68ff。

[27] al-Sabuni,2: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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