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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穆斯林在伊斯蘭國家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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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2011-05-15, 週日

Samuel Shahid

前言

最近有好幾本著作談及非穆斯林在伊斯蘭法律管治下的權利,當中大部分都偏坦伊斯蘭觀點,並沒有提及法律蘊含的負面情況。

本研究嘗試按伊斯蘭四個Fiqh學派所言,檢視此等法律,兼論現代改革家比較寬容的觀點,並指出這些法律之負面含義。

本研究期望向讀者呈現問題正反兩面情況,以釐清真相。

「伊斯蘭國家」的概念

著名巴基斯坦穆斯林學者Mawdudi說:「所謂伊斯蘭國家,是意識形態上的國家,根本地有別於民族國家。」這說法為所有履行伊斯蘭法的伊斯蘭國家,從政治、經濟、社會、宗教系統上奠定根基。這種意識形態系統按宗教信仰將人分類。Mawdudi列舉出伊斯蘭國家與俗世國家之別:

  1. 伊斯蘭國家從意識形態定義,國民分為穆斯林,即信士,和非穆斯林,即不信道者。

 

  1. 伊斯蘭國家一切政策和行政的責任「只應放在相信伊斯蘭意識形態的人士那裡。因此,非穆斯林不能參與制訂政策。
  1. 伊斯蘭國家必須分辨(即歧視)穆斯林與非穆斯林。然而,伊斯蘭法「Sharia」賦與非穆斯林「若干特定權利,除此以外,他們不能沾手國事,因為他們不信服伊斯蘭意識形態。」他們若改皈伊斯蘭,才能「以平等身份參與國家與政府事務」。

上述為伊斯蘭四大法學派之一哈那菲派(Hanifites)的觀點。其餘三個學派為馬立克派(Malikites)、哈比立派(Hanbilites,最嚴格、最原教旨主義),及沙斐儀派(Shafi’ites)。此四者都信奉基本伊斯蘭教義,卻對伊斯蘭法有不同詮釋;此宗教法源自四個來源:

a)
古蘭經(Quran閱讀或誦讀):穆斯林群體的經典,被聲稱直接引述安拉的話語,由吉卜利里(加百列)默出來。

b)
聖訓(Hadith敘事):伊斯蘭傳統集,記載穆罕默德的言行,由先知同時代人覆述而來,包括一、二手,甚至三手資料。

c)
類推(Al-Qiyas比較):由伊斯蘭法官按先例所作裁決。

d)
公意(Ijma):由一個國家的著名穆斯林學者對伊斯蘭法的一致的詮釋。

在古蘭經裡白紙黑字寫下的法例其實很少,大部分宗教法都源於著名學者對古蘭經及聖訓的解釋,及其他伊斯蘭道統的法令(Fatwa法律意見),以後會詳論這點。

非穆斯林之類別

Sheikh Najih Ibrahim Ibn Abdullah在「伊斯蘭國家信士與少數民族法令」裡指出,法學者一般將非穆斯林分為兩種:戰爭之境(Dar-ul-Harb),即沒有與穆斯林立和約的非穆斯林,其性命財產不受復仇法保護;與和平之境(Dar-us-Salam),其中又分為三類:

1)
經書人民(Zimmis,受保護者):在伊斯蘭國家生活的非穆斯林臣民,同意付丁稅(Jizya)換取保護和安全,並願意遵守伊斯蘭法者。他們享受永久和約。

2)
停戰人民(Hudna,臨時停戰協議):被穆斯林打敗後簽訂停戰和約的人,他們願意仍居於自己的土地,卻像經書人民般守伊斯蘭法,並答應不會向穆斯林開戰。

3)
受保護外僑(Musta’min,受保護者):指到伊斯蘭國家作外交、經商、探訪、或希望學習伊斯蘭的學生。外僑不應向穆斯林開戰,他不用付丁稅,卻會被勸諭盡快皈依伊斯蘭。外僑若不接受伊斯蘭,可以安全回自己的國家,穆斯林不能傷害他們。這些人一旦回國,就被視為在戰爭之境。

本文會集中討論有關對經書人民(Zimmis)的法律。

伊斯蘭法與經書人民Zimmis

穆斯林法學者(Muftis)都同意,經書人民身份主要適用於基督徒與猶太教徒,其次為波斯宗教徒(Magis)或祅教徒(Zoroastrians),可與他們簽訂和約;至於應否與其他群體,如共產黨或無神論者立約,哈比立派與沙斐儀派認為不應與不虔敬者、或不信至高真主者立約;哈那非與馬立克派則認為無論是否信奉真主者,都可繳丁稅。然而艾布哈尼法(Abu Hanifa)則認為多神論的阿拉伯人不可有這個選擇,因他們本是先知之民,不接受伊斯蘭的話就要死。

Jizya丁稅

丁稅的意思是罰款,是居住在伊斯蘭國家的非穆斯林所繳交的保護稅,以確認其合法身份。Mawdudi說,「繳丁稅使他們的性命財產都成聖,無論伊斯蘭國家或穆斯林公眾都無權侵佔他們的財產、榮譽,或自由。」繳丁稅其實是屈辱與附庸的象徵,因為伊斯蘭國家不看待經書人民為國民,儘管大多數時候,他們其實是當地人。

這概念使經書人民從一開始就被社會群體異化。經書人民在自己的土地、族人之間,在本國政府管治下竟要付丁稅,而這是屈辱與附庸的象徵,試問他又怎會有歸屬感?’Abdulla Mustafa Al-Muraghi在《適用於非穆斯林的伊斯蘭法》(The Islamic Law Pertaining to non-Muslims)裡指出,經書人民除非皈依伊斯蘭或離世,才能免繳丁稅;但沙斐儀認為,經書人民就算皈依了伊斯蘭,也不立刻免稅。無論如何,免丁稅成為經書人民改宗接受伊斯蘭的誘因。

Sheik Najih Ibrahim Ibn Abdulla總結丁稅之目的,他引述Ibn Qayyim al-Jawziyya的話說,丁稅之例:

免〔經書人民〕流血,是不信者受屈辱的象徵,是要侮辱、懲罰他們。正如沙斐儀所說,丁稅是居在伊斯蘭國家的交換條件。」所以Ibn Qayyim續說道:因為整個宗教都屬真主,丁稅旨在侮辱不虔不敬的人;這是真主的宗教所要求的,要壓迫不虔者。古蘭經說:『要與他們戰鬥,直至他們規規矩矩地交納丁稅。』(9:29)若不執行此法,容讓這些人按自己意願實行自己的宗教,就是賦與他們權力與自主權。」

經書人民與宗教活動

穆斯林視經書人民為不信道者(多神主義者),以為信三一神等於信三位神。穆斯林宣稱伊斯蘭為惟一真宗教,為了保護穆斯林免受染污,尤其免犯不可饒恕的「shirk(以物配主)」之罪,其他宗教信徒絕不能在穆斯林之間進行宗教活動,因這是大褻瀆。基督徒若公開進行宗教活動,就是引誘穆斯林叛教。這裡要強調,Muraghi認為經書人民與不信道者都信奉多神,所以有同樣待遇。

據穆斯林法學者所說,住在穆斯林中間的經書人民(基督徒與猶太教徒)必須遵守以下律法:

1)
經書人民不可建新的教堂、廟宇或會堂。他們可以重修舊有的教堂或敬拜場地,卻不能加建。所謂「舊有教堂」,即在伊斯蘭佔領該地前已有的、又與穆斯林立和約的教堂。而阿拉伯半島(沙地阿拉伯)則嚴禁興建任何教堂、廟宇或會堂,因為那裡是先知之地,只能奉伊斯蘭。然而,穆斯林在佔領地土後,可以隨意拆毀所有非穆斯林敬拜場所。

2)
經書人民不得在家、或教堂裡高聲禱告或誦讀他們的經書,以防穆斯林聽見他們禱告。

3)
經書人民不能刊印或公開售賣他們的宗教書籍,只可以在他們的教堂和廟宇裡私下刊印,在本民中售賣。

4)
經書人民不得在他們的房頂或教會上掛十字架,因為這是不信道的象徵。

5)
經書人民不得藉電台、電視台、印刷、報章雜誌等媒體廣播或展示他們的宗教禮儀。

6)
經書人民於他們的宗教節期不得在街上集會,只能安靜地往各自的教堂或廟宇裡聚會。

7)
若不是非常時期,經書人民不能參軍。就算在非常時期參軍也不能擔當領導位置,只能當傭兵。

哈那菲派的Mawdudi對基督徒比較寬容,他說:

他們在自己的城鎮有完全自由這樣做(進行宗教活動),然而在純穆斯林範圍內,伊斯蘭政府就可按需要嚴格限制此等活動。」

伊斯蘭的叛教

所謂叛教,就是以言語或行為拒絕伊斯蘭教。「叛教的行為,就是結束一個人對伊斯蘭的信奉。」誰若拒絕伊斯蘭基本信條,就是拒絕信仰,這是叛教,在伊斯蘭裡屬大罪。古蘭經說,

既表示信道,又作證使者的真實,且眼見明證的降臨,然後表示不信,這樣的民眾,真主怎麼能引導他們呢?真主是不引導不義的民眾的。這等人的報應,是遭受真主的棄絕與天神和人類的共同的詛咒;他們將永居火獄中,不蒙減刑,也不蒙緩刑。惟後來悔過自新的人,(將蒙赦宥),因為真主確是至赦的,確是至慈的。(3:86-89)

理論上,伊斯蘭法要求穆斯林不強迫經書人民信伊斯蘭,每個穆斯林應該展現伊斯蘭的美德,吸引非穆斯林發現伊斯蘭的偉大與真理後而自願皈依。誰一旦成為穆斯林,就不能撤消。若然,他首先會被警告,然後有三日可重新考慮和悔改,若他堅持叛教,妻子就要與這人離婚,他的財產充公,孩子都要離開他。這人不可以再婚,而要被送到法院判處死刑。他若悔改,就可以得回妻兒或再婚。根據哈那菲學派,叛教的女子不能再婚,必須有時間沉思以重皈伊斯蘭,若不悔改或撤消,雖不會處死,卻要被迫害、被打、下獄受刑直至死去。其他教法派則認為應處死。以上處分載於布哈里聖訓:阿巴斯('Abbas)安拉的使者說:『誰若改教(從伊斯蘭改信任何其他宗教),殺之。』

Doi在《伊斯蘭法》 (Shari'ah: The Islamic Law) 裡提到:「伊斯蘭四個宗教法學派一致同意叛教須判處死刑。」

若一個非穆斯林想成為穆斯林,是被鼓勵這樣做的,誰(包括父母)若要阻止就會受罰。然而,誰要是嘗試勸穆斯林改教會受罰。

民法

經書人民與穆斯林守一樣的民法,在關乎名譽、偷竊、通姦、謀殺、毀壞財產等事上均被相同地處理。無論其宗教如何都得按伊斯蘭法被處罰。此外在商業,或如銷售、租賃、成立公司、農場、保安、抵押與訂立合約等財務範疇,經書人民與穆斯林一樣按伊斯蘭法辦事。舉例說,無論穆斯林或基督徒,竊賊都處以斬手之刑。然而經書人民卻不能與穆斯林享有同等權利,比如說,不會獲發攜帶武器的執照。

婚姻與兒女

穆斯林男子可與經書人民女子結婚,但經書人民男子則不能與穆斯林女子結婚。婦女若改信伊斯蘭,又想結婚,其非穆斯林父親無權主婚,必須由穆斯林監護人代勞。

若父母其中一人是穆斯林,孩子就要按穆斯林方式教養。如果父親是經書人民而妻子改皈伊斯蘭,妻子必須離婚,孩子撫養權就歸她。有的原教旨主義學派主張穆斯林丈夫有權將經書人民妻子幽禁在家,限制她到自己的宗教場所敬拜。

死刑

哈那非學派認為,犯同樣罪的經書人民與穆斯林須受同等刑罰。若穆斯林故意殺害經書人民,要判處死刑;基督徒殺害穆斯林的話也一樣。但其他法學派對伊斯蘭法則有不同詮釋。沙斐儀派認為穆斯林殺害經書人民不須判處死刑,因為穆斯林與多神論者(Mushrik)身份地位有別,但須賠償,罰款則視乎案發當地政府所屬學派主張而定。可見不同學派對本於聖訓而來的伊斯蘭法有不同詮釋。

各學派都引述聖訓、先知所經歷的例子,或「領受正確指引」的哈里發之做法,證明其法律的主張合理。

經書人民作證

經書人民不能舉證指控穆斯林,只能指控經書人民或受保護外僑(Musta'min),宣誓也不受伊斯蘭法庭承認。據伊斯蘭法,他們甚至無資格宣誓。Muraghi明說:「經書人民作證不算數,因為安拉願祂被高舉說:『真主不許不信道者 (kafir) 高於信士。』」經書人民被算為不信道者,不論其道德信譽如何都不能指控穆斯林。經書人民若錯誤指控另一位經書人民而受罰,他的信譽即盪然無存,作證也不算數。其中衍生問題是,若一位穆斯林犯上嚴重罪案,卻只有經書人民做證,法庭就很難判案,因為不接受經書人民的證供。然而,若某信譽破產的經書人民改皈伊斯蘭,他可以指證經書人民和穆斯林,因為宗教法說:『改皈伊斯蘭之後,他的信譽更新了,可以做證 這人只須在眾人面前發出伊斯蘭的認信,就能從邊緣人提升至穆斯林,得享穆斯林的所有權利。

個人法

有關婚姻、離婚、承繼遺產等個人問題,經書人民可將案件呈向他們自己的宗教法庭,各基督教派別有權自行斷案。經書人民可在家或教堂內進行宗教禮儀,不會被國家干預,甚至可喝酒、養豬、吃豬肉,但不能售賣與穆斯林。經書人民不能將家庭、婚姻、離婚,或承繼遺產等案件呈上伊斯蘭法庭,但若一個穆斯林法官願意接辦該案件,法庭得就伊斯蘭法斷案。

政治權利與義務

所謂伊斯蘭國家,是從意識形態上言,所以國家元首必須為穆斯林,必要按古蘭經與傳統(Sunna)、據伊斯蘭法施政。諮議會的功能,乃協助元首履行伊斯蘭原則,不接受伊斯蘭意識形態者不能擔任國家元首,或成為議員。

Mawdudi因應現代社會需要,對經書人民似乎較寬容,他說:

現在的國會或立法機關與傳統的諮議會不同,可讓非穆斯林參與,然而憲法必須完全保證法例合符古蘭經與傳統,此兩者成為公共法的主要源,國家元首也必須是穆斯林。

在這情況下,非穆斯林少數群體的影響力只限於一般國家事務、與關於他們群體利益之事。他們的參與不能破壞伊斯蘭基本要求。Mawdudi又說:

非穆斯林群體可以組成一個中央機關形式的代表議會,這議會的成員和投票權局限於非穆斯林,他們在這框架下有完全的自由。

但大部份其他法學派並不認同此說,他們認為非穆斯林不能執掌位何位置,以致高於穆斯林。因為居權位者必須執行伊斯蘭意識形態。再者,他們認為非穆斯林(不論其才能、誠信,對國家的忠心)總不能和不會忠心達成伊斯蘭的意識形態和政治目標。

商業社會

非穆斯林不能居於權力位置,這情況並不局限於政治與公共範疇。一位穆斯林僱員曾寫信問:(一家公司的)穆斯林僱主可以擢升基督徒,使之高於其他穆斯林嗎?」 (Al-Muslim Weekly;卷8;發行號418;星期五199325)

三位著名穆斯林學者就此提問發表他們的法律意見:

利雅得伊斯蘭法學院高級研究教授Sheikh Manna' K. Al-Qubtan指:

基本上,非穆斯林不應指穆斯林,因為偉大真主說:「真主絕不讓不信道者(即是基督徒)對信道的人(穆斯林)有任何途徑。(古蘭經4:141)因為真主願尊榮歸他提升穆斯林至高位(超過所有人)並藉著古蘭經經文,在此將能力賜給他們,偉大真主說:「尊榮只是真主及使者(穆罕默德)以及信士們(穆斯林)的。(古蘭經63:8)

因此,據這兩節經文,非穆斯林職位不應有權管穆斯林,因為穆斯林要服從上級,地位會比那人低,這是不合宜的。

利雅得伊斯蘭法學院伊斯蘭法學系教授Salih Al-Sadlan博士引用同樣經文,指不信道者(在這案例中的基督徒)無論在公共或私人領域,都不能指揮穆斯林。因為這樣做:

「是抬舉了不信道者(基督徒),侮辱了穆斯林。不信道者可能濫用職權侮辱穆斯林屬下。所以僱主應敬畏全能真主而只讓穆斯林管轄穆斯林。再者,任何下命令的職位,若有穆斯林可以出任,就不應讓不信道者來做。我們建議僱主把不信道者黜職,讓穆斯林來做。」

利雅得師範學院伊斯蘭研究教授Fahd Al-'Usaymi博士認為,穆斯林僱主應該聘用優於那位基督徒(經理)、或與他一樣能幹的穆斯林,或雖然較那位基督徒遜色、但經訓練後能以勝任的穆斯林。因為穆斯林優於別人,基督徒不應管轄穆斯林。他又引述古蘭經63:8及58:22:

你不會發現確信真主和末日的民眾,會與違抗真主和使者的人相親相愛,即使那等人是他們的父親,或兒子,或兄弟,或親戚。

'Usaymi認為,若讓基督徒管轄穆斯林,下屬可能要奉承上司,在不信道者面前侮辱自己,希望得到一些他所有的。這與被確認的證據相違。然後他引述第二位哈里發歐麥爾伊本哈塔布(Umar Ibn Al-Khattab)的事跡,歐麥爾不滿其中一位總督委任經書人民為司庫,說:「難道全國女人都不能生育,只生育這個人嗎?」然後'Usaymi說:

穆斯林在對待其他穆斯林的事上應敬畏真主,要訓練他們因為惟有穆斯林具備誠實與敬畏真主的特質,不信道者(基督徒)本來就不誠實、不敬畏主。

這是否說,基督徒僱主同樣不能聘請穆斯林做工?更糟糕的是,那麼經書人民無論才幹,都不能擔任合適職位服務國家了?

表達意見的自由

Mawdudi比一般穆斯林學者較寬容,曾提出具革命性的意見。他認為在伊斯蘭國家裡:

「非穆斯林都有良知、意見、表達、結社的自由,與穆斯林一樣,只要服從一樣的法律限制便可。」

但大部分伊斯蘭法學派都不同意他的說法,尤其在批評伊斯蘭或政府的自由方面。就是在Mawdudi的家鄉巴基斯坦,批評政府或國家元首是犯法的,那裡和大部分伊斯蘭國家一樣,許多政治犯被關起來。歷代以來,除了少數例外,就是穆斯林也沒有批評伊斯蘭的自由,批評者不是受罰就是被處決;更遑論由經書人民來批評了。

而Mawdudi所謂的「限制」定義很模糊。真要明確定義的話,你最終會發現,這根本是壓抑人任何對伊斯蘭信仰及其政府的批評。

再者,既然經書人民不許使用電台或電視等媒體,又如何能向公眾展示其宗教的正面之處呢?或者Mawdudi的意思是,經書人民在自己的群體內可以這樣做,逾越這範圍就要受罰。然而按伊斯蘭宗教法,穆斯林卻可以毫無限制地,向所有宗教人士傳教。

穆斯林與經書人民

穆斯林與經書人民的關係分為兩類,即禁止與可行的事:

I. 禁止的事:

穆斯林不可:

  1. 仿效經書人民的服飾
  2. 參與經書人民的節期,或以任何方式支持他們,使他們具備管轄穆斯林的權力
  3. 租賃地方或賣地給經書人民興建教堂、酒館,或作任何有益於對方宗教之用途
  4. 受僱於經書人民,以致協助其宣揚信仰,如受僱建教堂等
  5. 給教堂或廟宇獻捐
  6. 攜帶任何盛酒、或釀酒器皿,或協助搬運豬
  7. 稱經書人民為「我的主人」

 

  1. 可做的事

穆斯林可以:

  1. 金錢上資助經書人民,只是用途不能違反伊斯蘭法,如用作買酒或豬肉
  2. 讓經書人民鄰居優先購房產;但哈比立派不贊成這點
  3. 吃由經書人民做的菜
  4. 經書人民患病或失去摯親時慰問他們,也可以送葬,但必須走在棺槨前面,不可走在後面,並要在棺木下葬前離去
  5. 經書人民結婚、生子、久別歸家、患病得愈,穆斯林可以前往祝賀,卻不能說任何稱許對方信仰的話如:「願安拉抬舉你」「願安拉尊榮你」或「願安拉使你的宗教得勝」等

總結

本研究展示出,伊斯蘭國家並不承認非穆斯林為國民,儘管他們是該地原居民,這是實情。目前生活在巴基斯坦、馬來西亞、土耳其及阿拉伯的基督徒正受著不公平、不公義的代遇,他們應與其他國民一樣享同等權利,不問宗教。若說伊斯蘭是真宗教,指其他宗教人士為不信道者,實在是從社會、宗教、法制方面歧視經書人民。

基督徒相信基督教是真宗教,別的宗教都不是,但這是否說,由女皇統領的英國(女皇也是聖公會領袖)就可以視穆斯林為二等公民?再者,為何居於西方國家的穆斯林與其他國民皆享同等自由權利,穆斯林國家卻不給與本土基督徒同等自由?穆斯林可以在西方世界建清真寺、學校、教育機構,可以毫無限制使用各種媒體,公開宣傳活動,自由派發伊斯蘭材料,但伊斯蘭國家本土的基督徒卻沒有同等自由。為何西方國家的基督徒可以自由選擇宗教不受迫害,而伊斯蘭國家的穆斯林一旦改教就會因叛教罪而遭處決?以上問題請讀者深思。

參考資料

  1. Abdullah, Najih Ibrahim Bin, The Ordinances of the People of the Covenant and the Minorities in an Islamic State, Balagh Magazine, 開羅,埃及,卷944,1988年5月29日;卷945,1988年6月5日
  2. Al Muslimun, 卷8;發行號418;星期五1993年2月5日
  3. Doi, `Abdur Rahman I.; Shari`a: The Islamic Law; Taha Publishers; 倫敦,英國,1984
  4. Mawdudi, S. Abul `Ala', The Rights of Non-Muslims in Islamic State, Islamic Publications, LTD. 拉合爾,巴基斯坦,1982
  1. Muraghi, Abdullah Mustapha, Islamic Law Pertaining to Non-Muslims, Library of Letters. 埃及,?有日期

這篇文章是翻譯自Samuel Shahid的在線文章'Rights of Non-Muslims in an Islamic State'

http://www.answering-islam.org/NonMuslims/right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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