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的文獻證據

(1900=亞伯拉罕,1700=約瑟,1447=摩西,1000=大衛)

關於聖經可靠性的文獻證據一直是人們的研究領域之一,在過去的幾十年裡,這個領域一直在迅速發展。但情況並非總是如此。許多前考古學家的假設是,舊約不是在公元前十世紀到十四世紀由其文本中描述的作者寫的,而是很久之後由猶太歷史學家在公元前二世紀到六世紀寫的,然後這些故事經過編輯修改被反過來安插到摩西和大衛等偉大的先知身上。然而,隨著海量資料被人們發現並持續被發現,以及人們採用新的鑒定取證調查方法研究這些資料,我們現在發現,許多這些先入為主的關於作者身份的概念已經完全不再合理。例如:

(1)持懷疑態度的人主張摩西五經(Pentateuch)不可能是摩西寫的,因為沒有證據證明有那麼早期的寫作。然後,黑石碑(Black Stele)被出土發現,上面記錄了詳細的漢謨拉比法典(laws of Hammurabi),那是在摩西之前300年寫成的,並且在同一地區。

(2)人們對舊約文獻的可靠性存在諸多疑問,因為我們擁有的最古老的手稿是公元916年寫的馬所拉文本(Masoretic Text)。持懷疑態度的人問道,最早的手稿時間如此靠近,我們怎麼能信賴這套著作呢?然後人們找到驚人的發現,公元前125年左右寫的死海古卷(Dead Sea Scrolls)。這些古卷向我們表明,除了極微小的複製錯誤之外,它與馬所拉文本完全相同,但它比馬所拉文本早了1000多年!我們在《七十士譯本》(Septuagint)中得到了進一步的證實,這是希伯來語文本的希臘語譯本,大約在公元前150-200年翻譯。

然而,為了取悅那些持懷疑態度的人,證明聖經文本的可靠性的最好的文獻證據必須出自聖經文本本身之外的文獻。關於被歸類到摩西寫的書,摩西五經裡的亞伯拉罕和先祖(族長)的故事,一直存在著疑問。持懷疑態度的人堅持認為,由於我們沒有基督教以外非宗教的文獻記載,因此沒有辦法弄清這些故事的可靠性。這一切都已經改變了,例如:

(3)從奴朱(Nuzu),馬里(Mari)和亞述人,赫梯人(Hittites),蘇美爾人(Sumerian)和以修納法典(Eshunna Codes)的發掘中得到的發現指出,希伯來詩歌,摩西立法以及希伯來社會習俗都符合族長的時期和地區。

(4)根據歷史學家的說法,在亞伯拉罕時代沒有赫梯人,因此描述他們的聖經記錄的歷史性是值得懷疑的。現在我們從那個時期的銘文中知道,赫梯文明有1200年,其中大部分與族長時期相對應。

(5)歷史學家還告訴我們,不存在像何利人(Horites)這樣的人。我們發現在創世記36:20的以掃(Esau)家譜中提到的正是這些人。然而,現在發現他們是一群在族長時期也生活在美索不達米亞(Mesopotamia)的戰士。

(6)根據持懷疑態度的歷史學家的說法,但以理書的記述一定是寫於公元前二世紀,而不是公元前六世紀,因為書中的記載裡發現了所有精確的歷史細節。然而,現在六世紀的東印度銘文與但以理書4:30對尼布甲尼撒建築的記載相對應,證明但以理書的作者一定是那個時期的目擊者。無論哪種情況,這都是驚人的。

聖經之外對族長時期的證實的最有力證據,是在已經被發現並繼續從世界上那個地區被發現的四套石碑。它們表明聖經的記載在歷史上確實是可靠的。讓我們簡要地看一下所有四套石碑。

(7)*阿瑪納石碑(Armana tablets):(出自埃及)用希伯來語提到哈比魯人(Habiru)或阿必魯人(Apiru),這在創世記14:13中首次應用於亞伯拉罕。

(8)*埃勃拉石碑(Ebla tablets):出自瑪律迪赫丘(Tell Mardikh)(敘利亞北部)的17,000片石碑,可追溯到公元前2300年,向我們表明,在摩西之前的一千年,法律、習俗和事件在世界的那個地區被書面記錄下來,司法程式和判例法與申命記的法典非常相似(即申命記22:22-30關於性犯罪懲罰的法典)。一塊石碑提到並列出了所多瑪(Sodom),蛾摩拉(Gomorrah),押瑪(Admah),洗扁(Zeboiim)和瑣珥(Zoar)這五個城市,就像我們在創世記14:8中發現的確切順序一樣!在這些石碑被發現之前,所多瑪和蛾摩拉的存在一直受到歷史學家的懷疑。

(9)*馬里石碑(Mari tablets):(出自幼發拉底河)提到國王阿里尤克(Arriyuk),或創世記14的亞略(Arioch),並列出了拿鶴(Nahor)和哈蘭(Harran)的城(出自創世記24:10),以及便雅憫(Benjamin)和哈比魯人的名字。

(10)*奴朱石碑(Nuzi tablets):(出自伊拉克)講述了我們在摩西五經中發現的一些習俗,例如:

a) 一個不孕的妻子把侍女給她的丈夫(即夏甲)。

b) 父親為兒子選擇的新娘(即利百加)。

c) 給岳父支付彩禮(即雅各)。

d) 為支付彩禮而完成工作(即雅各)。

e) 父親不變的口頭遺囑(即以撒)。

f) 父親給他的女兒一個侍女(即利亞,拉結)。

g) 因偷竊異教神靈偶像(gods)而被判處死刑(即雅各)。

由於這些聖經之外的發現,許多歷史學家現在正在改變他們的立場。因此,約瑟夫•弗里(Joseph Free)說:「新的發現現在向我們表明,許多所謂的【聖經】錯誤和矛盾根本不是錯誤:例如,薩爾貢(Sargon)存在並居住在尼尼微以北12英里(19公里)處的富麗堂皇的住宅裡,赫梯人是一個重要的民族,七重燈(sevenfold lamp)的概念存在於鐵器時代早期,大衛王國記載中給出的一座重要城市位於北方很遠的地方,伯沙撒(Belshazzar)存在並統治巴比倫。」

雖然非宗教銘文和石碑形式的聖經文獻證據不僅證實了一些最古老的聖經傳統的存在,但類似和更近代的文獻證據(如雅各比法里(Doctrina Iacobi)和亞美尼亞編年史【Armenian Chronicler】)消除了一些更被珍視的伊斯蘭傳統,這些傳統說伊斯蘭是一種獨特的阿拉伯創造,被以為的伊斯蘭中心麥加在穆罕默德時代之前或期間幾乎沒有任何史實。

我們期待有更進一步的文獻發現得以重見天日,因為這些文獻繼續證實和強調聖經記錄,並且與此同時又把疑問轉了古蘭經的記錄。現在讓我們來看看聖經和古蘭經的考古證據:

這篇文章翻譯自在線文章「THE BIBLE'S DOCUMENTARY EVIDENCE」

http://www.debate.org.uk/topics/history/bib-qur/bibdoc.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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