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刑罰救贖理論是什麼?

Matt Slick

2017年5月31日

代替刑罰救贖的觀點認為,十字架上的耶穌基督是我們律法上的替代品,他承擔了本應由我們承擔的我們罪的贖價。(刑罰指律法)耶穌「生在律法以下」(加拉太書4:4),他被挂在十字架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彼得前書2:24)。他被釘十字架時,「他誠然擔當我們的憂患、背負我們的痛苦.」「他為我們的過犯受害,為我們的罪孽壓傷。」(以賽亞書53:4-5)他「替我們成為罪」(哥林多後書5:21)。這正是代替刑罰救贖。這也被稱為基督的代贖。

  • 以賽亞書53:4-5「他誠然擔當我們的憂患,背負我們的痛苦。我們卻以為他受責罰,被神擊打苦待了。那知他為我們的過犯受害,為我們的罪孽壓傷。因他受的刑罰我們得平安。因他受的鞭傷我們得醫治。」
  • 馬可福音10:45「因為人子來,並不是要受人的服事,乃是要服事人,並且要捨命,作多人的贖價。」
  • 哥林多後書5:21「神使那不知罪的替我們成為罪,使我們在他裡面成為神的義。」
  • 彼得前書2:24「他被挂在木頭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使我們既然在罪上死,就得以在義上活。因他受的鞭傷,你們便得了醫治。」

刑罰意味著律法,當然,「代替」意味著他取代我們的位置。耶穌贖罪的律法方面是顯而易見的,他「生在律法以下」(加拉太書4:4),「他並沒有犯罪,口裏也沒有詭詐。」(彼得前書2:22)根據律法,他是「除去世人罪孽的」羔羊(出埃及記12:3;約翰福音1:29),他作為祭司(利未記4:20;希伯來書7:23-24)也贖罪(利未記17:11;希伯來書9:14)。他無瑕無疵(申命記17:1;希伯來書9:14),在逾越節獻上自己(出埃及記12:11-13;約翰福音19:14-15)。如此,他是一個律法(刑罰)上的獻祭。他的獻祭是代替我們的,因為他承擔了本應由我們承擔的審判。他「被神擊打苦待」(以賽亞書54:4),我們本應因為我們的罪而被神擊打苦待。「他為我們的過犯受害,為我們的罪孽壓傷。」(以賽亞書53:5)注意,他親自承擔本應由我們承擔的。「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他身上」,他擔當了我們的罪(以賽亞書53:6;希伯來書9:28)。因為罪是違背神的律法(約翰一書3:4),又因為耶穌把罪與律法上的債務等同(馬太福音6:12;路加福音11:4),因為律法上的債務可以轉移,他被挂在十字架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彼得前書2:24),又塗抹了我們的罪債(歌羅西書2:14)。另外,我們應受的死亡(羅馬書6:23),他在十字架上經歷了(彼得前書3:18)。正是在那裡,他「替我們成為罪」(哥林多後書5:21)和「為我們捨了自己,當作馨香的供物、和祭物,獻與」父神(以弗所書5:2;希伯來書9:14),使我們因信稱義(羅馬書3:26,28)。他的獻祭是根據律法(刑罰),他承擔了本應由我們承擔的審判(代替),滿足神律法的要求,和通過他的律法上的、代替性的救贖拯救失喪的人。

雖然有不同的贖罪觀點,但是代替刑罰救贖能最好的解釋聖經,最重要的是它將滿足律法與神的聖潔聯繫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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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翻譯自在線文章「What is the penal substitutionary atonement theory?」

https://carm.org/what-is-the-penal-substitutionary-atonement-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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